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印发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