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对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自治区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除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四)其他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