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北庭故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北庭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