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