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与设施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让、划拨土地时,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提前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