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与设施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划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划定、公布。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