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十条有效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确需迁移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相关部门、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迁移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管线所需费用列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支出。因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规划要求提高标准或者增加数量的,增加的有关费用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