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市、县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