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九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