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