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报送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已通过竣工验收;

(四)有资质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五)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