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十九条有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预售行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发现有不符合预售许可的行为时,应当责令预售人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