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二条有效项目资本金根据开发项目的形象进度分阶段逐步返还:(一)基础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五十;(二)主体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四十五,超过六层的建筑工程,百分之四十五的资本金可分为二至三次返还;(三)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五。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