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应当将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总体方案,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