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指导开发淮海战役红色旅游线路、景点景区,培育淮海战役红色旅游品牌,推动淮海战役红色旅游与乡村旅游、研学旅游、科技旅游等业态融合发展。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淮海战役红色旅游开发。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