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健全农贸市场管理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配合做好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农贸市场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