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扶持引导政策,对品质优良、群众满意度高的农贸市场给予适当激励,对疫情、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期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农贸市场给予适当奖励。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食用农产品消费促进政策,加强品牌培育,丰富服务场景,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活力。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人才和创业创新团队培育,加强农贸市场从业人员培训,提升农贸市场专业化、数字化经营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