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农贸市场融合,引导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乡村流动,推进乡村农贸市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乡村农贸市场高质量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等产业,畅通农产品生产、收购、批发、零售等渠道,提升农产品流通效率,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丰富城乡农贸市场优质食用农产品供应。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