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应当适时进行清理。法规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要求,运用动态清理、专项清理、集中清理、全面清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理等方式进行。清理情况的报告送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汇总后向主任会议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对口联系部门、单位的法规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