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通过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及时以公报的形式公告,在《陇南日报》和陇南人大网站全文公布。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