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地方性法规通过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及时以公报的形式公告,在《陇南日报》和陇南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