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管辖区域内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本市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分布情况、保护范围、生态功能、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土地利用状况等实际,构建以内陆、滨海和海岛三类区域为主体,以碧流河、庄河、英那河、湖里河、大沙河、复州河、登沙河、浮渡河八条河流生态廊道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湿地保护发展空间布局,并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保护修复重点、保障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