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