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