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面积在八公顷以下,具有较为明显的生态、宣教、游憩等功能的小微湿地的保护,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其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小微湿地面积减少或者生态功能退化。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