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湿地依法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