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废止第六十四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二)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的;(三)其他情况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修改地方性法规,应当采取修正或者修订的方式。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