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全过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请示报告。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