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营运资质管理/第一节 巡游车企业和车辆第九条已修改从事巡游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