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