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