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汽车企业未建立、落实投诉受理制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网约车企业未实行投诉冻结机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