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乘客认为出租汽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投诉资料移送被投诉企业办理的,被投诉企业应当自接到移送的投诉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