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第三节 网约车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六十万公里或者行驶里程未达到六十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八年的,应当停止营运。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