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营运资质管理/第一节 巡游车企业和车辆第十四条已修改巡游车客运经营权的有效期为八年,有效期内经营权不得转让。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届满需要延续的,巡游车企业应当在经营权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经营权的取得条件和申请人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决定是否准许延续。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