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具体应用问题的,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没有出现具体应用问题的,不得解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不适当的,应当责成原解释机关予以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