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六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的法规和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草案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其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运城日报》上刊登,并在运城人大网上公布。在《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