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