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向提案人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