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发展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由贸易账户相关工作协同机制,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根据业务管理职责分工,指导金融机构依托自由贸易账户开展各项业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