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支持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在沪机构开展本外币协调监管,加强自由贸易账户日常管理,指导、推动业务创新,根据职责制定并解释自由贸易账户相关业务规则等。

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推动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发展,并为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发展提供支持保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