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发展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本市支持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在沪机构开展本外币协调监管,加强自由贸易账户日常管理,指导、推动业务创新,根据职责制定并解释自由贸易账户相关业务规则等。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推动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发展,并为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发展提供支持保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