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上学、放学期间,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校门口进行交通护导,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秩序维护和护学岗位制度落实;

(二)主动排查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应当立即上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加强校园内部交通安全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校内机动车和学生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利用教育用地建设、出租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

(四)对校园学生、教职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师生遵守交通规则,合理安排学生上学、放学时间,避免学生长时间在校门外等候入校(园),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