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生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二)配合职能部门和校园做好辖区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加强对周边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排查化解,创造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

(三)积极发挥村、社区工作职能,配合职能部门和校园做好校园周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隐患排查工作。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