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安、教育、交通、城管执法、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职责的,由本级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