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安、住建和交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以下交通安全设施:

(一)进入校园周边道路和离开校园周边道路处,应当设置限制速度和解除限制速度标志、学校区域辅助标志、注意儿童标志、禁止鸣笛标志,根据实际交通需要,可设置减速丘、减速震荡标线和禁止掉头标志;

(二)禁止停车路段应当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或限时长停车标志及标线,设置了校车专用停车位的,应当设置校车专用停车位标志及标线;

(三)根据实际交通需求,在具备条件的校园周边道路设置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包括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监控设施等,鼓励有条件的新建、改建学校建设地下停车接送系统;

(四)校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无立体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停止线和人行横道预告标识线,可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五)校园出入口应当施划网状线,校园周边道路交叉路口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