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住建、交通等部门新建、改建、扩建校园周边道路时,应当充分考虑学生上学、放学交通安全,留足学校与道路之间的安全空间和距离,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并在建成验收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