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自治县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登记、更新,拟定自治县旅游资源保护名录建议名单,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