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条例第二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以及从事旅游经营服务、旅游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以及其他社会资源。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