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以及从事旅游经营服务、旅游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以及其他社会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