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旅游景区(点)道路、旅游集散地(中心)、停车场(站)、充电站(桩)、旅游厕所、旅游标识标牌、自助自驾游营地等旅游配套设施,为游客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交通、通信、安全保障等服务。

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