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报批和公布程序第七十条有效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有关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绥化日报》上全文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生效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至少为三十日,但特殊情况除外。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