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报批和公布程序第六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及时通报情况。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